甲方: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作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协议签定后,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有关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国内、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申请费用如下:
1、国内商标申请、转让、补证、撤消三年不使用,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2、国内商标续展注册,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有效期内)。
3、国内商标变更注册,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4、国内商标注销申请,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5、国内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6、国内商标异议申请,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7、国内商标异议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8、国内商标复审案件,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9、国内商标复审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10、涉外商标的注册申请(内到外),根据不同国家,双方协商代理费用。
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乙方代理费以人民币元/件/类收取。
12、有关其他商标事宜双方协商确定(例:商标买卖、商标案件打假等)。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就相关事项的工作;
2、 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进程的信息;
3、 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4、 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办理以下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 甲方为自然人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甲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的,提供商标图样;办理商标转让、许可、变更的,提供《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4) 商标申请注册的,告之乙方在该商标上使用的具体商品;
5) 其它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材料。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约获得报酬;
2、 乙方应负责商标申请书件的递交,转发商标局文件,关注商标进展及代领商标注册证等工作;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注册的相关信息;在收到商标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含受理文书、审查
意见、公告、异议、答辩通知、驳回、核发商标注册证书等)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处理建议;如因甲方原因(超过期限、证据不充分等)导致费用增加、权利丧失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应提供注册所需的格式文本。
四、甲方将商标注册所需款项以现金或汇款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款当日将申请文件递交商标局或商评
委,并为甲方开具申请规费的发票,甲方若需多开发票数额,多开部分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承担(税率8%)。
五、双方约定
1、 甲方不得因为甲方自身过错、商标本身注册性及与其它在先权利冲突等非乙方所能预见、克服或
避免的原因造成注册失败或其他损失,要求乙方退款或索赔;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标查询后,如遇因空白区时间内有完全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导致申请被驳
回,乙方不承担退款或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直接与申请人联系,不得泄露甲方的所有情况。
七、合同期限:一年。(注:到期前一个月可续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时,即可终止本合同。)
八、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备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联络,若联系人有变动,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如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影响联络,造成损失由该方承担;
甲方: (章戳)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章戳)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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