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教导处设疫情报告人1名。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县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安全办,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班班主任,各年级组长、全体行政领导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清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报告,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发现发热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责任报告人或疫情报告人。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各岗位的责任人如果不按要求做好预防工作,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学校的有关防病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在学生、教师、家长和新闻媒体发布,注意正确宣传,防止师生恐慌,以维护学校稳定。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疫情,否则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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