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核,现将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的遗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坐落详见附表),若对公告的不动产权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并按规定予以补证,原证作废,特此声明。
1、基本情况 :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坐落
1
吴
-0100036/象国用xx3第号
丹东街道丹峰小区45幢90梯403室
2、公告期:15个工作日( x年05月04日至x年05月24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街道路号八楼不动产登记科
联系电话:
象山县国土资源
x年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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