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所管理物品的性能,必须掌握各种易燃,易爆品的灭火方式及灭火器,消防栓的使用方法。
第二条消防器材的位置设置明显,易于取用,消防器材附近必须保持道路畅通,禁止堆放货物。禁止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三条仓库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损坏或失效的要及时报告,以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物品堆放必须预留安全和运输通道,通道内禁止堆放货物和停放运输工具。
第六条仓库内禁止任何火源,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必须通过安保部开具动火证方可施工,届时必须有人在现场监督。
第七条仓库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所有插座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第八条仓库内一律使用小于60瓦的防爆灯具,灯具损坏应及时更换,并随时做到人离灯熄。仓库内不得使用加热装置,如电炉,电取暖器等。电梯电机间,配电房,空调,去湿设备电源附近禁止堆放物品,下班后应关闭所有电源。
第九条搬运完毕,防火门应及时关闭。下班后应关闭所有门窗。
第十条所有出,入口和紧急通道必须保证畅通,相关钥匙在紧急情况下应随时可以取用。
第十一条仓库内按物品的安全要求分类堆放,严禁混放,混装,禁止堆放与所保管物品无关的杂务物。
第十二条非本仓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仓库内。
第十三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内,特殊情况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所有物品搬运要轻拿轻放,尤其是化工产品,禁止拖,拉,抛,滚,禁止在电闪雷击天气和烈日曝晒下装卸。
第十五条化工产品的保管,领用应避免遗撒,一旦遗撒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六条仓库内货物和垛座应坚固,不晃动碰接。
第十七条无叉车操作作证人员,禁止操作叉车。
第十八条仓库物品发生被盗后,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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