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钢结构屋面工程款893760元(不含税金及其他费用);
二、裁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xx年6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揽建设被申请人训练馆工程项目,合同就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于xx年8月完成施工。xx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结算时,被申请人提出工程中钢结构屋面按照含钢量进行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签订合同时、以及施工过程中,均约定钢结构屋面按800元/㎡(成活价)计算,并未进行变更。申请人完成1117.2㎡钢结构屋面工程,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钢结构屋面工程款893760元,被申请人按照钢结构屋面含钢量进行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特申请予以仲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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