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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23-09-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地 址:    ;乙方所购房屋为:    (多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公寓楼等),坐落在_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为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在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开发单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房屋交付使用后4年(物业管理费以物价部门批准的市场价为准)。前期物业管理费收费依据如下: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以开发单位与购房人在售房过程中书面约定价格为准;收费价格标准如下:

  (1)多层住宅:按__ _元/月?平方米;

  (2)商 用 房:按__ 元/月?平方米;

  上述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向乙方按建筑面积按月计算收取。

  甲乙双方在交房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入伙一年之后,物业管理费按每一年交纳一次.

  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或开发单位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伙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全额承担。(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

  业主入伙时须交纳的其它费用列表如下:

  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备 注

  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 元/㎡一次性.代收代缴

  装修结构保证金 /户装修使用后12个月无息退还

  装修管理费 元/户一次性(装修人员的管理等)

  公用水电费 元/户/年路灯、照明、增压泵电费及绿化用水及维修费用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 元/户/年小区拖运到中转站.代收代缴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对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另行选聘物业公司,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库)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专有车库(位)与长期使用共用车库(位)及露天车库(位)的相关费用交纳时间约定为:与物业管理费一同交纳。业主专有车库(位)有汽车的均应按照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没有汽车的暂不收费,但自有汽车之日起按照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

  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 半地下车库停车位由开发单位出售或出租后;停车位电费、卫生费 元/月·个

  (2) 汽车露天车位使用费:_ 元/月·个

  (3)临时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不收费;

  外来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 元/次;

  外来临时停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元/次;

  外来临时停车12小时以上按每小时 元计算收取管理服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取,不足半小时免计算)。

  停车场(库)的车位使用费归停车场(库)的权利人所有。

  甲方收取上述管理服务费用于贴补物业管理费不足。

  甲方收取上述停车场(库)使用(管理)服务费后,对车辆及车内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甲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车辆及车内物品进行保管的,其保管责任依其约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场地、绿化、环境卫生、治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

  (三)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四)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手册》的行为;

  (五)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和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六)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七)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财务年度计划;

  (八)每六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收支账目;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 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时,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乙方拒绝不改正的,甲方可报请房屋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为乙方提供房屋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十一)自本协议终止时数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委托方办理有关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委托方)确认。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监督开发单位履行在保修期内对物业的维修责任和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委托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及《业主手册》,服从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四)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五)业主在接房请认真检查自己房屋的门、窗、卫生间厨房间上下水管等各个部位。

  (六)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自觉遵守政府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规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七)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八)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将本协议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报告甲方;

  (九)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及《业主手册》造成本物业的损失、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十)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范围)

  在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见附件一,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具体可参考《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免责事由,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导致者,不在此限;;

  (三)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四)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五)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六)乙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甲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七)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甲方和委托方(开发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八)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九)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要求返还。

  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的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 房产管理局解释。

  甲方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  室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楼道、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会所、各类设备所属的建筑物、道路、路灯、场地、水池、增压水泵、化粪池、沟渠、井、停车场、围墙等。(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通讯线路、供水管道、供电线路、煤气管道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

  (四)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六)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八)物业维修和养护费用的财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十二)提供物业拓展性专项服务,包括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具体内容见《业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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