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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食品安全承诺书

2024-01-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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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食品消费安全,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健康、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并做出如下承诺:

  1.不销售假冒、有毒、不合格、腐烂、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三无”食品,不做误导性虚假宣传。

  2.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以及未取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

  3.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4.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验收、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控制进货质量,坚决杜绝通过非法渠道进货。

  5.建立和实施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按照食品质量保证期定期检查销售和储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和变质的食品。

  6.建立并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果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已售出的严格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负责召回和销毁。

  7.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食品经营者的管理,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不合格食品和违法经营信息,确保进入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

  8.违反上述承诺的,将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承诺(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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