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方: (以下简称甲方) 车辆牌号:
代驾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汽车代驾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选择乙方的代驾服务,甲方在告知代驾行程后,乙方确认无异议,应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执行代驾服务。
(二)甲方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许可(车辆行驶证、牌号等与车辆有关的手续齐全),并在保险期内,乙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及具备合格的代驾人员及手续。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正当行程自由及秘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四)甲方在确定由乙方进行代驾服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代驾服务费用 元/天。
(五)如因甲方车辆原因(并非甲方故意隐瞒、譬如有如召回案例的车辆)造成交通意外,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处理;如因甲方车辆原因,甲方故意隐瞒的,甲方自行处理;如因乙方代驾司机技术原因造成的意外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在乙方的代驾服务费用中扣除)。如因第三方因素造成的意外,由交通管理部门裁决后,由责任方承担,乙方协助处理;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战争等)双方免责免赔。
(六)此代驾服务协议,为临时性协议,自本次接待工作完成时终止。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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