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 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X工商发()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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