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赤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乙方:
现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广州市 赤岗路22-24号首层之四(以下简称“房屋”)作经营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56.7平方米。
二、租赁时间:自 20__年11月 1日至20__ 年 10月 31日止。其中,20__年
11、12月为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期,装修期免收乙方租金。租金从20__年1月1日开始缴交至20__年10月31日止共34个月。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赁本房屋。(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要求续约,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续约权,甲方有权将本房屋租给其他人,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房屋每月的租金为人民
币
元∕㎡整(¥
元整),租金从 20__ 年10月31日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 %。
四、乙方每月向甲方交付房屋租金壹次,须在每月五号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由甲方按乙方欠交总额的百分之二收取乙方违约金(甲、乙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可超出本金,无上限)。
五、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所承租房屋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正(¥
元整)(“两按”,保证金不得充作租金)。租金从20__年11月1日起至20__年10月31日,每月租金为
元整(
元整)。租金从 20__ 年11月1日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 3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租赁期内无违约行为,并已交清一切费用后,甲方把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凡乙方中途退房屋,均属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租赁期内,本物业的一切水电、卫生、电信、物业管理费、保安联防费、物业保险、垃圾费、物业公司所收取的房屋水电周转金、按金、税金、保证金及行政部门的各种收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支付。若甲方代付的,乙方应当月向甲方清还。
七、现甲、乙双方所约定的租金为不含税费,甲、乙双方应付的税金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自觉向相关部门如实申报并缴纳税金及费用,如因乙方欠交所应付的全部税、费而需补缴及罚款的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如需装修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动工装修。不得使用一切易燃材料装修房屋,必须按照消防、供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装修。如乙方擅自拆除墙体,在墙体上开孔、开门或改变主体结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支付违约金伍万元给甲方。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九、房屋内一切装修设施,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或装修,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退场时,室内外的一切镶嵌物及装修设施不能损坏或拆除,归甲方所有,甲方亦不作任何补偿。如乙方损坏或拆除一切镶嵌物及装修设施,则必须按其重置价格补偿给甲方,并视作乙方违约。
十、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的房屋及设备并对其修缮,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办理所承租房屋的保险,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及民事责任。如因此而损坏甲方的房屋及设施,乙方还应对该物业按价进行赔偿给甲方。
十一、乙方完全知悉其所承租的房屋属于旧房,乙方在装修前必须检查房屋的给、排水系统,排污系统及房屋情况,并负责对其维修和疏通,乙方在装修和使用房屋过程中如因房屋的给、排水和排污系统故障或房屋漏水所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缴纳本房屋租金和相关税、费中的两项或两项中任何一项,若拒付或滞纳时间达十五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追收乙方的本金和违约金外,还视为乙方单方中途解除合同,交回租赁房屋,甲方还有权强行收回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强行拉闸关门;切断水、电;将乙方室内之物品处理,包括丢弃),因此而造成甲、乙双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收回房屋后三天内,乙方应自行主动与甲方联系处理房屋内的财物或搬出,三天后则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所有财物,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所造成损失及财物丢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乙方违约,乙方承诺不因此而追究甲方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2、合同签订后,即具法律效力,甲方不得无故单方中途解除合同,收回本房屋,否则,视作甲方单方违约处理,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存续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计算(乙方不再因此违约问题向甲方追讨任何赔偿或补偿)。
3、合同签订后,即具法律效力,乙方不得无故单方中途解除合同,交回本房屋,否则,视作乙方单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存续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租金和税费及因租金和税费而引起的违约金不在此列)。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守法经营,如经发现乙方有违法经营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本房屋,所缴一切费用不予退回。
十三、合同期满,乙方的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负责其时间和费用。
十四、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出租柜台和承包经营;不得将房屋用作经济担保、抵押;不得在其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将房屋的使用权作为合作经营的条件;如有发现以上行为之一者,甲方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十五、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使用费外,甲方还有权按占用期间使用费叁倍收取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使用费按合同期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和税费标准计算)。
十六、就本房屋的租赁事宜所签订的其它合同(包括《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如与本合同书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书内容为准。
十七、甲、乙双方所填写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为双方联系之渠道及方式,双方各自将信函、信息有效地发送到该地址上则视为对方已收悉(包括退件),双方如要变更地址或电话号码必须要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得到对方的书面确认方可。
十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下渡路128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20__年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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