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单位)申请以 (股权公司) 的股权投资 (被投资公司),并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 司享有所有权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属于下列任何情形: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2.本人(单位)将在被投资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办 理股权公司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并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相应 的责任。
股权出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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