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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农作物种子代加工协议

2021-04-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造甲方指定的产品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产品品种及规格: ,如若加工其它产品,涉及到相应的条款标准,则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二、合同期限及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双方需求时,双方可经协商后修改合同条款或者终止合同。若甲方提出继续合作,乙方应优先考虑合作事宜,经双方同意续签,作为本合同有效文本。

  三、加工量、加工费

  1、加工量:在乙方核定设备产能范围内,具体数量以甲方实际订单为准;每次订单单品不少于 吨。

  2、加工费: 瓶元/件不含税价;包括设备清洗消毒所用双氧水、酸、碱、油墨、热熔胶、润滑油、工艺用水、胶带、化验费用、装卸车费用、动力费用以及人工费用。

  3、标签损耗标准0.1%,纸箱损耗标准0.5%,双方每月盘点库存包材,超出标准部分由乙方承担,可从加工费中扣除。

  四、原辅材料、原材料采购及标准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产品所需原辅料由乙方采购。乙方所采购的原辅材料质量按国标执行,其它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

  五、生产要求和质量保证

  1、原辅材料用量:严格执行配方用量。

  2、加工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程序:配方由乙方提供,乙方严格按配方工艺标准进行加工,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及配方要求,确保产品口感一致。

  3、品保和品控:

  3.1乙方应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3.2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及甲方提供的采样规则。对于成品,乙方需保证一定的存储量待检或按照甲方生产调度计划生产,存储条件需符合甲方要求。

  3.3乙方应具有符合生产要求的保温室,保温室采样量由甲方监控清点。

  3.4若甲方需卫生主管机构检验报告时,乙方需送检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5甲方采购的外包装物,外箱、标签到达乙方公司仓库后,由乙方检验合格后开始使用,在甲方外包装物、外箱、标签试机出现不合格时乙方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由甲方确认后更换合格的外包装物进行生产。(本着合作共赢双方互惠互利试机外包装物外箱、标签甲方承担,内辅料、玻璃瓶、配套的瓶盖、胶帽乙方承担)。

  3.6因乙方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甲方产品不合格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以生产日期为准)内出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六、费用结算及开票方式

  甲方在下达生产计划后、生产前预付20%原材料费用给乙方,乙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准备生产安排。甲方付清剩余全额货款后提货。

  七、交货方式

  1、乙方按甲方每月提交的计划生产量组织生产,在当班结束后,清点实际数量办理成品入库手续(只指数量入库)。

  2、甲方在提交给乙方组织计划产量、产品同时,应提供生产批号,以便立即编排生产。

  3、交货地点:在乙方成品仓库,乙方同意代加工产品在经检验合格之日起60天内免费存放在乙方成品库内(节假日需提前备货)。

  4、乙方在接到生产通知单后,作好生产准备,如因特殊情况,提前告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5、保温试验合格后(7天),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向甲方出具产品检验结果报告单后,方可将产品交付给甲方。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生产计划以甲方书面订单为准,订单应至少在加工前7天下达。

  2、甲方有权派驻有关监督管理人员对产品的生产、入库及发货数量进行管理。

  3、在生产甲方产品期间,甲方派驻人员有权对生产过程全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负责组织合格成品的及时发运。

  5、甲方的产品如涉及知识产权、商标纠纷等问题,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甲方的生产计划积极组织协调安排生产,并组织厂内人员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2、根据甲方提供的生产计划,负责及时组织生产并负责质量控制,出库前产品由乙方负责保管。

  3、乙方负责仓库交货,在保管过程中出现破损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产品出厂后的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由甲方负责。

  4、乙方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及产品检验,并依据质量标准,向甲方出具成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5、乙方为甲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及出库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无权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及含有甲方标识的材料。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或未按约定足额付款,乙方有权不予生产。

  2、生产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时,乙方应积极组织协调修理,如造成成品或半成品不合格,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原辅材料的损失。

  3、成品超出60日未提货,乙方已及时通知甲方,若甲方仍未及时提货,乙方将按每天3元/吨收取库房占用费。

  4、若乙方擅自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及含有甲方标识的材料,甲方将有权追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其它

  1、本合同在实际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可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依《民法典》有关规定向提出加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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