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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家教服务合同

2020-11-07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大学生村干部”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到村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到村所任职务:

  住址: 户口所在地:

  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根据 市、 县选派大学生村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聘用岗位和工作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开考试、考核,聘用乙方为“大学生村干部”,在 村担任职务,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从事农村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制度建设、新村建设、治安民调、信访稳定、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等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在合同期间保证乙方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管理的权利,创造有利于乙方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劳动安全、遵纪守法的教育和培训。

  3、甲方须根据国有关规定对女同志实行特殊保护。

  4、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法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 工作内容

  乙方要认真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

  2、理清经济发展思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强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4、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待遇保障

  甲方按照 市、 县有关文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六条 工作纪律

  1、甲方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 市 县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4、乙方应努力学习本职业务,积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需要续聘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协商同意,续聘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工作,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规定、规章制度及市、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不参与村里工作的,或者一年内连续缺勤30个工作日的;

  5、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外仍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的;

  7、请事假一年内超过两个月的;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9、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10、参与农村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甲方诫勉谈话后6个月内无明显改进的;

  12、参军或进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1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4、合同期间,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

  (四)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聘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有关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人事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合同如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按新颁布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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