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X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X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X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X商,并向X商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X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X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X商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X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X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X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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