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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

2022-01-08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

  乙方:

  住址:

  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种植的产品的名称、面积、播种日期。

  乙方负责种植:

  本草面积 亩。

  播种日期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须按期播种。

  第二条种子由甲方提供。

  种子款由乙方在该种产品首次出售时间向甲方支付,具体价格约定如下:

  每公斤 元。

  第三条种植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一)甲方无偿负责种植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种植,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二)产品质量标准:

  席草种植标准

  (三)产品收购:

  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议价收购。

  第四条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一)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

  具体价格约定:

  本草每公斤 元,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二)货款结算:

  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

  收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种或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合同约定品种的面积,应承担差额部分 %的违约金。

  (二)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 %的违约金。

  (三)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的,甲方可以拒收,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接到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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