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在、间数、建筑面积。
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清单,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租赁物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修缮
1、租赁期间,租赁物主体大修是甲方的义务,甲方维修租赁物时,乙方应积极协助。
日常的租赁物维修义务则由乙方承担,日常的租赁物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租赁物门、窗、室内地板、天花板、墙壁、室内各种管、线、水表、电表等乙方使用范围内的租赁物及设施。
。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义务,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关于装修和改变租赁物结构的约定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设施,如需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或装修,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合同终止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物及添臵物归甲方所有。
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水、电、暖的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
第十条乙方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租赁物。
不准生产、销售、存储、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治安等方面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同时应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管理。
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定金(大写)元。
乙方在前交给甲方。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租赁物,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第十四条租赁物的收回
1、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乙方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2、乙方应于租赁物租赁期满后,将承租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租赁物应当保持租赁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否则甲方有权处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支付滞纳金。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
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按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及公共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租赁物,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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