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应按报废处理: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4、机型已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5、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6、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
8、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应强制报废者。
(二)医疗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处理原则
1、需要报废报损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单",经由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再由医疗设备科审核(对十万元、二级医院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4、待报废固定资产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5、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办理财务减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交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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