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本市 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有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租金 元,月租金总额(大写),¥ 元。
四、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自第 年起,月租金每年递增 %。
五、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 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扰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失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 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 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 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双方应按规定向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十九、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该合同经甲方签署同意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可转租。
二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应及时到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提出方使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二十一、合同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即在1或2中打“√”,未打“√”的,按选择1对待):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将合同副本壹份送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
二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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