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xx〔18〕号》规定和我校教学情况,现将20xx年清明节放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20xx年4月2日(星期六)—4月4日(星期一)放假3天,其中4月4日(星期一、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二)全校恢复上班上课。
二、各校区、各单位要落实好安全工作责任制,防火防盗,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体外出旅游,杜绝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各单位要安排好值班人员,保证联络畅通,并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值班人员的名单及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两办综合科。邮箱地址为:
四、清明节放假期间,学校的总值班工作仍按原值班安排进行。
学校办公室
20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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