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以资共同信守。甲方同意将物料提升机、钢管、钢管套管、扣件、顶托、工字钢等设备材料出租给乙方在 工地使用,双方就租赁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内容:钢管、钢管套管、扣件、顶托、工字钢、物料提升机
二、租赁时间:钢管、钢管套管、扣件、顶托、工字钢租期不少于1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超出1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物料提升机租期不少于5个月,不足5个月的按5个月计算,超出5个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三、租金计算方式:钢管每天 元/米,扣件每天 元/个,顶托每天 元/个,工字钢每天 元/米,钢管套管每天 元/个,30米(含30米)以上物料提升机每天 元/台,30米以下物料提升机 每天 元/台。
四、付款方式及结算: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按5%收取乙方违约金;扣件维修费 元/个,钢管维修费 元/米,破损的钢管扣件照市价赔偿;以发货单和收货单为最终结算依据。结算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及因其他原因产生的赔偿金,逾期支付的按5%计算违约金。
五、甲方为乙方安装物料提升机,费用按 元/米高度计算,物料提升机基础由乙方负责,设备备案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相关证书人员、安装单位资质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若乙方找第三方安装,则甲方仅提供机械合格证、监检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发票。
六、抵押金:钢管、扣件、顶托、钢管套管、工字钢押金 元,物料提升机押金 元/台,抵押金在机械、材料还清后最终结算时进行抵扣,多退少补。
七、以上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发货单和收货单为本合同附件。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均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对所有条款无异议;若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款项付清后合同自动失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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