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按照常务副总裁指示,赵总决定将其所持有的皓月股份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清真肉业集团公司,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在核查我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材料时发现赵总现任皓月股份公司董事一职,按《公司法》规定,董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必须在该董事卸任半年后方能进行股权转让。经财务部与赵总沟通后,赵总同意撤销自己在皓月股份公司任职的董事一职。目前在长春市工商局备案的皓月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长丛连彪;董事:许桂英、丛超、赵建涛、赵建勇),按皓月股份公司在长春市工商局备案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有5名董事,在撤销赵总董事后需要补选一名董事(需公司董事会提供任免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我部门将变更后的董事名单在长春市工商局重新备案满半年后再办理赵总股权转让事宜。
目前长春市工商局备案的皓月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为4人(监事会主席左长青;监事:周广森、曲奇峰、赵建权),按皓月股份公司在长春市工商局备案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有3名监事,需要撤销一位监事(需公司董事会提供任免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并重新到工商部门备案。
请公司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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