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了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以保证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时间 )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保证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及利息共计(大写)肆拾万零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
2、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元(¥)。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主合同的《租赁支付表》确定。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3.2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合同变更
6.1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单方或双方变更,保证责任按变更后的主合同内容执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证合同。需变更本保证合同的,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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