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 场地坐落:
沈阳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个月,从年日起至年月日。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1、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的;
合同期满,承租方拒不搬迁的,应向租方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合同期满,如出租方继续出租场地,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1、出租方不履行场地维修责任的;
2、出租方无理要求或干扰、妨碍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为人民币元,按年(或月)一次(或分次)付清。交纳时间 。
第四条 租赁期间场地修缮
修缮场地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应对期出租的场地及其设备,每隔个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方场地的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一方将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新的场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卖场地,需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随访需要与第三从互换场地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场地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出租方因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场地,给承租方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场地转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场地毁坏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是导致场地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发生场地动迁事议,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双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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