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号),结合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
第五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第六条 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
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
(一) 年度考核不称职;
(二) 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
(三) 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四) 擅自离职的;
(五) 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六) 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
第八条 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
(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九条 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缴费办法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单位的缴费部分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计算公式:本年度企业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12
职工个人账户金额=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职工个人缴费额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按其岗位职务、贡献大小的不同设定岗位系数,根据年度可用于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以及该年度员工岗位系数总和,计算出系数1的缴费金额。再按此金额计算出该年度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标准。
具体公式为: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年度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该年度所有员工(在范围内的)的岗位系数总和×该年度每个员工的岗位系数。
具体岗位系数如下(举例,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董事长:2 总经理:1.9 副总经理:1.7 部门总经理:1.5 部门副总经理:1.4 部门经理:1.2普通员工:按照岗级来制定系数 ……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金额的1/10缴纳。
第十四条 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采取按年代扣的方式。单位将应缴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单位和职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1月31日前。
第四章 基金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确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中选择。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按国家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将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来管理本单位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与之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书面合同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管理关系中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遵照劳动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各自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职工缴费账户。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收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
第二十三条 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扣除原计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归入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单位缴费的部分中止,处分期满后的下一个年度恢复单位缴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升学、参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同时单位终止缴。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六章 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三)在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二十九条 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劳人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条件的职工,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符合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职工,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退休、身故归属权益为100%;
(二)非单位原因,个人要求离职的,其享受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按其为本单位服务年限规定如下: 服务年限 1-5年 6-10年 11-15 16-20 21-25 26年以上 归属比例
10%
20%
30%
50%
80%
100%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单位代交至受托人。
第七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位应停止缴费:
(一)单位在遇到相关年金政策调整时;
(二)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应中止的缴费情形。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应停止缴费:
(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
(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 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如出现企业终止缴费条件的前二种,处理方式是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均归属参加人,如本企业年金方案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返还职工本人。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群工部等部门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监督法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十七条“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设立的基本程序是: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企业年金草案,根据集体协商的原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再报属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选择有经营企业年金受托资格的机构,代表本单位和职工与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十一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时,由本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职工薪酬福利水平适时调整年金方案。 第四十三条 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修改时,应修改本单位年金方案。
第四十四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二)修改后的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五条 符合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终止执行企业年金方案。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年金方案经职代会通过,解释权归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实施的时间为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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