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温室大棚坐落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林家村,乙方共租赁肆组。
二、租赁期限为: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十四年;使用用途为从事种植业生产。
三、租金:
每组每年。
四、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温室大棚及其附属设施要定期检查、修缮。乙方不得改变温室大棚设施及设备。
五、在温室大棚的使用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卫生管理费;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使用该温室大棚有关的费用。
六、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则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交付其所租赁的温室大棚;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生产、经营,尽努力创造较好的软环境;
(3)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取租金;
(4)若乙方在使用温室大棚的过程中对温室大棚造成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或维修。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期向甲方交付合同约定的租金;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各项综合管理,包括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
(3)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生产、经营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手续,费用自理。不得进行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未经合法许可,不得进行法律限制的一切活动。
(4)若乙方在使用温室大棚的过程中,对温室大棚造成损坏,乙方应予以赔偿或维修;
(5)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盈亏自负,与甲方无关。
八、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如因国家建设征占地,则按实际使用年限月份收取租金,剩余部分租金按比例返还给乙方;占地补偿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补偿归甲方所有;温室大棚内所生产的植物补偿费,按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征占地方予以补偿,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合同即行终止。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温室大棚毁损的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甲方代理人:
日期:
乙方:
乙方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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