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成品海参收购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收购乙方成品海参大小为 头规格的海参,每头单价为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在甲方收足5000斤或收购一定数量时,款项一次性付清。
二、甲乙双方约定,海参成品在2两以上的,甲方必须每斤乙方并在经过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每斤元以上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客户。
三、海参收购的时间分春秋2季,春天5月1号前后,秋天10月1号前后。
四、甲方应在收购合同签订后交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不能按照规格提供海参成品或成品海参数量不足,甲方为此付出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理成品海参,要承担总金额的30%作为不约金。
(三)甲方如在收购季节的15天左右,不能按时收购,乙方有权将违约金扣除,同时合同终止,乙方有权销售给其他海参收购客户。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六、其他事项约定
甲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