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座落在丹江口市大坝二路中段的房屋水电餐厅一层、二层出租给乙方,乙方作为饮食饭店,自主经营,不得改作他用。
二、房屋租期暂定为一年,从二○○壹年六月十日至二○○贰年六月十 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如继续租用,需提前三个月与甲方续签合同。
三、乙方租用房屋,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叁万元(30000元)。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交纳租金7500元,年终多退少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伍仟圆(5000元),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见保证金凭证)。
四、出租房屋中,属丹江口市收取的所有税、费,按所收税费文件执行。水电计量收费,由相关单位签订供用协议。
五、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交纳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的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乙方如需装修墙、窗,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在梁、柱上钻洞、打眼。
乙方在大楼外墙设置广告招牌、悬挂宣传条幅等,须征得甲方同意。
七、甲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水电的正常供应;若甲方拖延维修造成房屋毁损,水电故障,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八、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
九、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返还乙方双倍履约保证金;乙方如需退房,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将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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