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xx〕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陕办发〔20xx〕28号)精神,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办好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西安教育实际,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区县(开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合力促进西安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健全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20__年,全市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完善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其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健全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积极探索构建“国家监测评价+西安特色监测评价”体系,建立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1.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政府教育总督学任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在市教育局设立市政府教育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具体工作落实。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局、团市委等部门。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设总督学、副总督学,根据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隶属关系,规范机构和人员称谓,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
2.健全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完善议事规则,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履行部门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
3.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强化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区县、开发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年度教育督导重点工作任务、重大事项和督导情况等需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督政主要由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主要由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监测由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4.创新教育督导协作区工作机制。全市设立教育督导协作区,围绕中小学挂牌督学责任区建设、跨区县督政、学校质量发展和教学改革、督学培训等重点工作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建立教育督导共享专家库,组织区域间教育督导工作交流,开展协作区范围内互查互促和区域督导评估等协作。
(二)创新完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1.对各区县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督导。完善党委、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继续开展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对区县、开发区党政领导履行教育主体责任督导考核;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开展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教育项目落实、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
2.全面加强对学校的督导。继续开展“316工程”教育督导评估,落实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坚持对校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指导学校自我诊断、自我评价、自我发展,优化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开展常态化督导,推动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大力推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评估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依托专业机构开展教育质量监测评价,构建“国家监测评价+西安特色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县域教育质量、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办学质量、学生发展质量等工作的监测评价,定期发布监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学校的考核。
4.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根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完善“互联网+教育督导”模式,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统筹管理,优化督导流程,简化督导环节,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
1.完善报告公开制度。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应形成客观、准确、有针对性的督导报告。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坚持“谁组织、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发布办法,规范发布流程,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规范反馈制度。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以会议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客观公正作出评价,逐项反馈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强化整改制度。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提高责任意识,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整改工作。被督导单位要结合督导反馈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采取下发督办单、通报其主管部门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要负连带责任。
4.健全复查制度。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回头看”机制,对突出问题特别是被督办问题的整改工作,要通过暗访、走访等方式及时进行跟踪督导,掌握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5.落实激励制度。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参考依据。
6.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要通报被督导单位,并反馈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绩效考核、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
7.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先进典型和有效做法,要及时通报宣传和总结推广。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被督导单位,由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通报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同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8.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等联动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对履职评价不合格、问题整改不力,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出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违法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审批部门可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1.配足配强各级督学。修改完善我市督学管理办法,完善督学任命、选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原则上,各区县、开发区督学按与学校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的编制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编制事项申请按程序报批。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2.创新督学选聘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专兼职督学。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担负日常工作的兼职督学,可从校长、教科研人员、学校在职干部和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有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中择优选聘。其他兼职督学可从人大、政协、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学校聘请。教育督导科研人员可从教育督导学会、教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聘请。
3.提高督学履职能力。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广泛开展督学专业培训和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升督学队伍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新聘督学须接受岗前培训,每名督学每年度须完成80学时督导专业培训课程。完善督学激励机制,建立常态化职级和职称晋升制度。把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
4.建设高水平督导专家队伍。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类别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进入专家库,努力打造“市县督学、教育督导专家、评估监测专家”三支队伍,为教育督导提供专业保障。
5.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市级、区县(开发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督学履职的监督考核机制,督促督学依法督导、科学督导。制定督学分类考核标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励;对其违纪违规的行为,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公开责任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提高教育督导保障水平
1.落实教育督导工作条件保障。市级、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人员、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2.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进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建成全市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综合信息平台,提高教育督导信息化、科学化水平。通过教育督导综合信息平台开展线上自查自评、线上核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差异系数预警、区域学业水平监测、网上调查问卷和教育工作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不断提高督导效能。
3.加强教育督导研究。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邀请相关科研院所、院校等参与,围绕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教育督导领域重要政策、重大问题,设立科研课题,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在全市培养一批致力于教育督导研究的专家、学者,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开发区)要从党的教育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将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作为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学习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举措,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改革成果和先进典型,营造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区县(开发区)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督学和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等的落实情况。对教育督导工作落实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