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电话: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宅
坐落
北京市区(县)
住宅状况
楼间
结构总使用面积㎡其中居室
平㎡
租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金
月租金元
月租金按本市届时租金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租金标准变动时,甲乙双方应按届时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重新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开展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工作。因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安全治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按月交纳房租。逾期未交的,除补交欠交租金外,须另交所欠租金百分之十的逾期违约金。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三条处理。
六、租赁期内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外迁或死亡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应由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后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合理使用,注意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共用照明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及设备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安全使用房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七)其它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有上述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乙方承租房屋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需要乙方暂时搬出的,乙方应当及时搬出。房屋安全治理期间,乙方自行周转住房,免交所承租公房的房租。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搬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擅自拆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如因乙方擅自拆改出现的问题或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主体变更时,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的;
(四)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六)房屋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七)全家户口迁出北京市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四、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可以对房屋进行检查。本合同终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二)结清房屋租金、供暖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五、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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