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用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相关事宜友好协商,签订本租赁合同。
第一条 设备及厂房概况
1、甲方同意其将位于 的生产办公场地的 的厂房、办公室(包含该区域里的水、电、气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使用。土地使用用途: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共 ,租用厂房 ,具体见附件平面图。
2、甲方同意将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详见附件设备清单。
第二条 租赁用途
1、乙方承诺租用上述厂房及设备仅用于乙方企业的生产、仓储及办公等用途。
2、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用途。
3、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厂房内使用。
第三条 租赁设备及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及厂房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限内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设备及厂房的使用权。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 10 年,自20xx 年 01 月 01 日至 20xx 年 12月 31 日止。
2、甲方于租赁期限起始之日,将合同项下设备及厂房交付予乙方使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及厂房完好返交给甲方,并办理退租手续。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厂房租金按第一条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10 元/月/㎡(小写:¥10 元/月/㎡),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月(小写:¥ 320xx0 .00 元/月)。
2、本合同项下设备租金为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元整/月(小写:¥ 368000.00元/月),设备折旧费已平摊入每月租金中。
3、本合同租金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租金支付方式为:季度结,即:乙方应分别于每年度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将下季度租金人民币贰佰零陆万肆仟元整(¥2,064,000.00)以转账形式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首期季度租金于20xx年12月31号前支付。
(2)前两年厂房租金不变,自第三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以5%递增。
(3)甲方银行账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六条 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费用
1、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应做好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设备良好,每月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2、在设备保修期发生故障,属于制造厂商责任的,由甲方通知厂商解决。
3、租赁过程中如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应由乙方承担责
第七条 其他费用支付
乙方用水、用电、享受电信、等服务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服务提供单位结清,乙方应保证甲方不受追索。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业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但甲方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在移交设备时应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4、甲方应保证对其所提供的租赁厂房具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在租赁期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乙方对租赁物业和设备的使用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2、租赁期间,设备在厂房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盗失、损坏由乙方赔偿(包括设备的一切零部件)。
3、乙方在租赁期间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设备及厂房。如乙方因管理及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不能修复应予以甲方经济赔偿。
4、乙方应保证厂房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墙面灯具、玻璃、照明线路等)的完整,损坏应即时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根据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的收费标准及方法核算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并自行交付。
6、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租赁厂房的建筑结构和附属配套设施。如属特殊情况或乙方确有生产方面需求,需对其进行改建的,在不影响租赁物业的用途及安全的情况下,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7、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如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厂房或设备给第三人,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备及厂房租金,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应付欠付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将租赁设备进行出售、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厂房(含附属设施及土地)和设备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均免责。因不可抗力造成厂房、设备或其他财务损失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经济损失。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
2、政府行为(包括国家征用土地、收购、收回、拆除、拆迁、用地变更等);
3、战争;
4、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事由。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或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2、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因自身考虑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3、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乙方利用租赁物业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 租赁厂房所在地 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的处理
1、租赁期限届满前,若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设备及厂房,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甲方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2、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并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搬离租赁物业并返还租赁设备。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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