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郊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2.甲方为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位于。该项目现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
3.甲方保证丙方购买的下述商品房在该项目销售许可证范围内
4.乙丙双方均已完全知悉上述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等全部信息。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丙方购买上述商品房定金以外部分款项以乙方在甲方处合同款项转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以在甲方处合同款项代丙方支付上述商品房购房款项中的部分款项,具体金额与付款方式如下:
1.1丙方支付定金元认购上述商品房并签署认购协议;
1.2乙方以在甲方处合同款代丙方支付除本条第1.1项已付定金以外部分房款合计元;
1.3乙方代付本条第1.2项约定的款项前需提供齐全不低于代付购房款部分的合同款发票及合同款项请款资料。
1.4丙方与乙方双方经济往来与甲方无关。因丙方需要,购买上述商品房需要以按揭贷款方式偿还向乙方借款的,甲方提供一切手续配合。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金额在实际到甲方账户后,乙方提供书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次月支付相应款项。
1.5乙方代丙方支付的购房款部分视同甲方已经按照双方合同履行全面付款义务,乙方确认免除甲方一切逾期付款的责任。
1.6在乙方丙方完善上述1.1~1.5款手续,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的条件下,甲方通知丙方3日内到指定签约地点以本协议约定商品房相关信息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协议签署时乙丙方已经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全部接受,后期不得以房屋信息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修改条款等任何原因为由拒签。
1.7《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甲、丙双方应按该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权利义务,面积补差款、房屋登记费用、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均由丙方自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即负有按照本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
1.8商品房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时,全部房款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实际进入甲方账户的,甲方有权顺延交房时间。具体以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9本协议项下商品房已享优惠,甲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普通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
第二条乙、丙双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丙方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条件下符合购房条件的主体。若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购买商品房的条件或乙方不符合购买商品房条件导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丙方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放弃一切主张本协议所涉及原合同款项逾期付款的任何权利。甲方在获得乙方关于未成功代付购房款书面通知后次月开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未成功代付购房款部分的合同款或结算款的支付事宜。
第三条若因此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本协议所涉商品房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丙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另行销售,乙丙方给予解除协议手续配合。如因乙丙方未积极履行解除手续的,承担未解除期间未付房款的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不承担丙方代付或乙方已付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四条乙方与丙方就履行本协议或其他与房屋有关问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乙方与丙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因乙方丙方解决纠纷,需要甲方参与的,乙方、丙方应当连带赔偿甲方由此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络方式均以本协议/合同所记载的电话、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均需以邮政方式寄送,且以邮政网站公示的送达日期为实际送达日。如一方联络方式有变更,变更联络方式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本协议约定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任何通知均为有效,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信地址向另一方发送书面文件被退回的,以书面文件寄出之日起第五日即视同送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丙方各执壹份。
第七条本协议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协议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分别确认同意,否则,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也不可推定或默视为有效。
附件:房屋位置图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络地址:
联系方式: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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