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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藤县房屋买卖合同书

2021-11-14 来源:好走旅游网

  买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买方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卖 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

  卖方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中介方 :

  通讯地址: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方提供之居间服务,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双方分别是购房本人和该物业合法权属人或已分别获得其同意的代理人而签暑本买卖合同。

  二、 方出售该物业位于 (以下“该物业”)

  三、 该物业状况: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产权证号: ,产权证于 年 月 日

  登记;土地证号: ,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需、□不需]补地价。买卖双方清楚:该物业现[□有、□没有]权抵押给银行;□由卖方出资赎证并注销抵押登记;□由买方垫资赎证,卖方必须办理公证书委托经纪方代理还款、注销抵押、领证、交税和过户签名等相关手续;公证费由[□卖方、□买方]支付。

  □

  四、该物业成交价、费用承担、付款方式和交楼时间如下:

  1、该物业成交价:人民币 元整(¥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此成交价包含该物业所有楼款及现有已发生之全部杂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入住费用、已交的维修基金等)。

  2、本次交易由相关政府部门征收的交易税费。

  (1)双方二手交易税费由 方支付;(此项费用包含签合同后如遇相关政府部门调整税费所产生的增加部分或减免部分)。

  (2)该物业如需补地价由 方负责支付。

  (3)买方如需办银行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交的保险费由买方支付。

  (4)买卖双方同意以税费承担支付方的评估价报呈交易。

  (5)□买方负责支付中介代理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分两次支付,签订本同当日支付50%人民币 元。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余额 元整。

  (6)□卖方负责支付中介代理方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分两次支付,签订本同当日支付50%人民币 元。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余额 元整。

  3、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部分银行按揭转划,余下现金支付](注:本合同发生之所有款项以有效收据为准)。

  (1)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卖方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整),并于 年 月 日前再补付房款人民币 元整(¥ 元整),依买卖双方同意定金暂由 方代收管。

  (2)双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在交易递件前共同向银行申办关于买方的银行按揭贷款,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办理银行按揭所需文件并提供必须的证明文件,卖方开具购房首期款收据以复印件提交给银行内部形式上审批使用。依买方要求[□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以内,具体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

  (3)买卖双方定于 年 月 日前或在银行经审批出具抵押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藤县房产管理局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交易同时买方支付首期房款(总楼价减已付定金及贷款额)给卖方。

  (4)核发新《不动产登记证》当天,买方是一次性现金购房则买方自行领取,反之,有办按揭贷款则由银行领取,领证后由

  银行将买方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卖方在该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内。

  4、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楼时间为:

  五、缴清杂费和迁出户口的约定:

  (1)在签署本合同之同时,卖方同意交付人民币 元整(¥ 元整)予中介方保管作为物业之杂费保证金。卖方在交付该物业予买房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且卖方同意买房有权从卖方已缴给中介方保管的上述杂费保证金中扣除缴付,杂费保证金不足支付欠费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讨。

  (2)卖方在正式过户签名前,要办妥该物业内全部户口迁出手续,若暂时未能办妥要预留人民币五千元整做顺延45天内迁出户口保证金。

  六、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应亲自对该物业已作充分的视察、了解并愿意购买该物业。

  七、卖方保证该物业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能顺利协助买方办妥产权转移完成为止。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若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属买方违约:卖方不给予退回原定金;属卖方违约;卖方要退回原定金及赔偿等额定金给买方。

  (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

  (2)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的;

  (3)任何一方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信用度不达标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4)在守约方、或有关政府部分、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中介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的通知后五天,仍不履行本合同之条款的;

  (5)违反有关合约的其他补充协议的;

  (6)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约之情形。

  2、无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该物业无法转让的,将违约已付(或要付)的等额定金作赔偿之违约金的50%支付中介方作为代理服务费和咨询费。另外守约方在未经过得中介方同意而允许违约方不赔偿或小赔偿而造成中介方的损失。一概由守约单方或双方负责。

  3、如买卖双方共同违约(即卖方不卖同时买方也不想买),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协定买卖双方各支付成交价2%给中介方作中介方代理费和咨询费。

  4、若买卖双方共同或分别出现本条第1款违约行为,或其亲属、代理人私下成交该物业,或因其泄露信息而导致未经中介方的情况下成交该物业时,即视为违约,买卖双方分别各支付2%给中介方作为中介代理费和咨询费。

  九、本合同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且中介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做出详尽解释,合约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十、买卖双方在房产正式过户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在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补充约定,经三方签章、签名后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份。

  十一、卖方同意[□有□] 附送单车房和[□有□没有]附送家电(明细如下)。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署地或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录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否则一经正常投递视为送达。

  十四、本合同共两页,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卖方和中介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中介方(盖章):

  卖方代理人: 中介方经办人:

  买方(盖章): 中介方经办人电话:

  买方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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