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门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双方就门面的租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门面基本情况
租赁门面座落于新化金玉华庭小区 ,间数 1 ,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门面结构为: 砖混 ,所在层数 1 层。
第三条 租赁门面用途
租赁门面用途为 商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出租门面相关配套设施租赁期限与门面出租期限一致。(注:甲方免收一个月房租做为乙方门面装修期)
第五条 租金及租金的结算
1. 租金由乙方按先缴租金后租房的原则支付,每年预交一次。
2.该门面租金按每年递增 %计算,第一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第二年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第三年租金 为 元(大写元整),合同期为5年,门面租金 第三年调整一次,随行就市,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制定门面基本租价及每年递增率。3.租赁门面押金为元(大写元整),租赁期满后,甲方验收门面及相关附属设施未损坏、乙方无欠缴相关费用,且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4.甲方开户行 帐号: 。租金是否支付以甲方帐户实际显示为准。
第六条 其它费用
1.租赁门面的水、电、暖、气、管道排污、有线电视、通信通讯、室外环卫、消防、绿化保护、物业管理、门面自身易损部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租赁门面生产经营,应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3.租赁期间,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门面有关但本条未约定的费用,则由乙方支付。 4.其它费用承担: 。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外,双方还有下列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按约定收取租金
(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合同门面进行装修、改造、改良、添附所导致的资产增值部分属甲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此类增值部分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甲方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交付门面并制作《门面交接清单》,双方代表应在交接清单签字以确认交接事实和门面现状、附属设施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有关门面及附属设施的资料。
(2)本合同签订后办理出租登记手续并承担费用。
(3)对出租门面及其附着设施定期检查,检查、监督乙方使用合同门面情况并提出合理使用意见。
(4)出租门面管理权发生变化,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告知接受出租门面管理权人,本合同继续有效。
(5)该出租门面的正常损坏(包括基础、梁、柱、墙体和屋顶等门面主体结构)由甲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正常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须在门面发生毁损之日起两
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权利
(1)按约使用门面。
(2)优先续租权。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4.乙方义务
(1)按时交纳租金、押金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2)如需改变门面内部结构或装修门面或添加对门面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3)积极协助甲方对门面的修缮、管理行为;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甲方,按双方约定对门面进行维修维护。
(4)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门面及其附着设施损坏及甲方承修门面主体结构范围以外的维护修理的费用。合同期满,
(5)如需要续租本门面,应于租期届满前30日告之甲方,逾期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另租赁他人。
(6)合同期内乙方有监督、保护租赁门面不受损害的责任和义务,门面的非正常损坏由乙方或责任人维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责任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从签订本合同或实际接收门面之日起,即承担涉及本合同项下租赁门面的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方面法律责任,因乙方违反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2.甲方有权对租赁门面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方面进行检查,但此项检查不能成为乙方规避或减轻其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法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第九条 门面的出售与转让
1.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出售该出租的门面,但须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关联交易除外)。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第十条 租赁门面的归还及其他
1.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当日无条件将门面交还甲方,双方办理租赁门面移交手续。乙方交还门面后30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押金。
2.租赁期间乙方添附的动产乙方可以拆除,不动产及装修部分不得拆除,属甲方所有。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期搬出全部物件,如门面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4.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按甲方新的定价标准签订合同但继续占用门面的,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平均日租金的
5.门面交付验收时,乙方如对门面及附属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门面质量、产权瑕疵担保
1.乙方已对本合同约定租赁门面的状况及合法性有了充分了解。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使用门面时不存在门面质量和产权问题,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如因门面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构成违约,向对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违约责任:
(1)每延迟一日交付门面,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门面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义务,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门面,承担合同总金额5 % 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每延迟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3
(5)租赁双方在合同期内应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若乙方违反其中有关规定或造成事故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每违反其中一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本合同约定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4.单方解除事由:
(1)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①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0日以上。
④乙方装修前必须把装修方案告之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出租门面进行装修、改变门面主体结构或添加对门面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的;断电等自救措施。
(2)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①甲方迟延交付出租门面10日以上的;
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门面。
5.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政府行为、政策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0日内提拱证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毁损等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门面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
双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双方的法定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出租方(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 2.附件: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包含下列附件: (1)门面附属设施及门面配套设施清单。(2)双方认为应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它资料。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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