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夏福仙,被继承人(李永良)之妻。
继承人:李光新,被继承人(李永良)之父。
继承人:杨怀英,被继承人(李永良)之母。
被继承人李永良于20__年4月11日不幸去世,留下单位补偿的丧葬补助金x元,人身伤亡补助金元,供养亲属补助金x元:座落于夫妻共有的 平方房产壹处。李永良的个人公积金、养老金及家庭所有财产(遗产)。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经协商,现就上述财产(遗产)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一、供养亲属补助金元归李光新、杨怀英所有。
二、丧葬补助金元、人身伤亡补助金元、房产、李永良的个人公积金、养老金及家庭所有财产(遗产)归夏福仙所有,夏福仙由此一次性向李光新、杨怀英共补偿x元。
三、李光新、杨怀英无条件配合夏福仙办理房屋全部享有的相关法律手续,即李光新、杨怀英放弃所继承的房屋份额的公证办理,及房屋产权变更需签名的相关法律手续。
四、李光新、杨怀英取得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夏福仙主张任何其他分割财产或补偿费用的要求。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再反悔。
本协议正本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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