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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