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经营地址: 通讯地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双方承包联合经营甲方“ ”内商铺(以下简称该铺)(该商铺编号为 区号)做商业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商铺用途
该商铺由乙方提供货品和人员,甲方提供场地适用于商业经营,甲方负责整体经营管理。
第二条 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联营期满,乙方如愿继续合作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就合作内容重新商议后,另行签订新的合同。甲方如未在上述期限收到该书面申请,甲方可以进行另找合作伙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介绍,展示该商铺,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固定费用标准及上缴方式
乙方需合同签订之日足额上缴 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在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的情况下,自乙方退还该商铺并付清所有费用之日起30日内,甲方需将履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提前终止联营所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
乙方需按期缴纳固定费用。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元,设备设施损耗费: 元,总计:¥ 元。大写: 元整。
乙方按期上缴固定费用,以 个月上缴一次,每次上缴时须提前一个月。乙方逾期给固定费的,在十日内(含十日),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超过十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固定费用作为补偿甲方损失,收回商铺。
第四条 其他费用
乙方商铺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电费、空调分摊费、经营管理/月等),每月十日以前应按时缴纳。逾期未付的,在十日以内(含十日),按所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超过十日的甲方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若超过20日乙方未交纳上述费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加分那个不在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一个月固定费用作为损失的补偿,并收回商铺。
乙方经营期间所需的证明按照国家法规办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交费用。
外街商铺均自行安装空调,合同期满,乙方交回商铺时,空调自行拆除,内街空调由时尚地带负责(商铺应按规定缴纳空调分摊费用元/月/户)分摊。
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五条 转让及转租、分租
乙方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状况的变化,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转让,但不得擅自在双方联营的商铺粘贴影响商场形象的纸张。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应协同第三方与甲方办理转让手续。第三方须交纳入场管理费用为人民币两千元,包括:包括该经营户进入商场装修时的管理及提供有偿服务的费用,过户转让手续费用,装修时的非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用等。
乙方若更改与甲方的承包联营合作者,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铺面,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无需给乙方任何赔偿。
第六条 乙方对商铺装修的承诺
该商铺由乙方负责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专修方案及方案的修改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该商铺内、外的主体结构及任何水电等公共设备、设施、擅自变改的、需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乙方的装修本着“来装去丢”的原则,不得拆毁。
第七条 合法经营
在该商铺内,乙方的经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的违法经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经营运作而产生或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各类经营纠纷或安全责任事故,乙方独自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上缴固定费用及因经营生产的费用。
在合同期间,甲方应保护乙方对该商铺独立的使用权,并不得将该商铺重新与第三方合作。如因此严重影响乙方经营,视为甲方违约。在消防、保安等危及商场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许可而进入乙方商铺。
甲方将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等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交给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检查和维护。
甲方同时享有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次商铺乙方享有完全的经营权,如因此引起的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解决,如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的,应免除不能经营内的固定费用,并按每月固定费用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活动,在装修、施工或经营活动中,应保持该商铺处于维护良好的状态,并保证所有活动均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保证承担上述行为带来的一切责任。
如该商铺危及乙方的安全或健康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同时享有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并造成乙方停业的,甲方除免除停业期间固定费用外,还应按每日固定费用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相关约定,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超过约定期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一个月固定费用作为损失的补偿,并收回商铺。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违约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的固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合同承包联营期届满。
因不可抗拒或政府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乙方违反商场管理原则,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乙方应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时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或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退还给甲方,并在交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场手续。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到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使用场地
1、甲方将原ktv六间小包厢、一个舞厅,原大厅场地承租给乙方,场地内原有的格局一律不能改动。
2、乙方在承租期间内需保障承租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如: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问题等。
3、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合法经营,遵章守法,如有违法性经营,产生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全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及无条件收回其经营场地。
甲方(出租方)承担车库取暖费、物业费等定额费用。
4、甲方将上述第一条例场所范围租给乙方,租金为元/年,合同一年一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在本次签订合约时一次性先预交 元,分两次交清,时间如下:
第一次补交租金时间:月;
第二次补交租金时间: 年 月 日,补交金额: 。
如乙方未能按时补齐剩余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之前预定一切费用一律不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另附有《商场管理公约》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商场管理公约》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手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均由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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