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提要
实行建设监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
二、实习单位简介
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位于风景秀丽的舟山群岛,是舟山市监理、咨询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具有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验证C级资格及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一级资质。公司专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市政府项目代建、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审计、工程审价等业务。
公司各部门机构完整,职能明确,是目前舟山实力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公司现有员工200余人,职工中技术人员比例高达95%以上,具有60余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监理及概预算人员均持证上岗。公司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园林、道路桥涵、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自动化控制、弱电系统、设备安装、测绘、概预算、计算机信息管理等各种专业人才。公司坚持奉行“守法、诚信、科学、公正”的原则,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各项业务有了长足进展。历年所管理的工程合格率都保持100%。多项管理的工程荣获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浙江文明标化工地”、舟山市“海山杯”优质工程、“舟山市文明标化工地”等奖励。
三、实习内容
学习项目监理、了解监理与承包商、业主与监理的关系,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1、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2、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对项目实施独立、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
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的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3、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4、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实习体会
通过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学到了很多实践知识,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不过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的法制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我的看法:
1、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拿、不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2、我国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总之,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累、不怕苦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感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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