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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2022-10-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合理完整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加强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办学资金和资源。在校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学校和二级院部分级管理。即:各二级院部有权对管理的经费和分配的资源按规定进行统筹安排,按照规定使用学校预算分配的资金;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拟定本单位办理经济事项和执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编报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等。

  “集中核算”是指由学校财务处集中组织全校的会计核算,二级单位不设立银行帐户,不另设财务机构,不设专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一位副校长分管。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须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学校成立预算与投资委员会,预算与投资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以工作会议的形式审议预算草案、讨论预算项目的变更以及提供投资决策建议。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各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等为预算编制单位。各预算编制单位在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学校预算年度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及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可动用结余、资产运行等情况进行编制并汇总至财务处。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编制学校的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再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发文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预算的变更与调整。确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及财力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相关预算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学校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开支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八条 学校的基建和维修等资本性支出,应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下达的预算项目中,除预算列明可用于接待性和个人消费性开支的项目(如对外交流费、管理费等)外,其他公用经费不允许报销接待性和个人消费性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严防使用虚假票据,一旦发现虚假票据入账,必须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可首先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转入学校的事业基金,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分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含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款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可交付使用状态的各类建设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办理竣工决算,并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批。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者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资产的价值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加强对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或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成本补偿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第九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学校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 净资产分为长期资产占用资金、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第四十一条 长期资产占用资金是指学校的基建工程(含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限定性净资产是指财政拨款结转或结余、其他项目结转和专用基金。

  第四十三条 非限定性净资产是指除上述之外的净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净资产的管理,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的财务清算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各种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分析指标,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相关预算资金使用信息,编制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处及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各单位及个人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实行监督;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逐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学校教职工公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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