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企业)
乙方:(雇主)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派遣 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员 名,承担乙方的 类(A类:为一般家务;B类:为护理婴幼儿;C类:为护理老人;D类:为家庭护理病人;E类:为医院护理病人;F类:为 )工作,服务费为: 元人民币/月。
二、甲方所派遣的服务员若有慢性的`传染病或发生盗窃乙方财物而无法追回 (财物追回后原物归还乙方,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致使乙方受损; 甲方依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予以乙方相应赔偿(盗窃由市公安局出具确凿证明,传染病由市传染病医院出具证明)。
三、 甲方负责服务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每月老师上门家访:指导服务员工作、收取服务费,对乙方提出的相关服务质量问题, 甲方负责指导并监督服务员予以改进。
四、乙方每月安排服务员休息 天并保证其食宿,给予服务员每日夜眠时间达8小时; 乙方若不能保证服务员的休息,每天应给予其日工资的 倍加班补助。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唆使服务员脱离甲方管理; 2.乙方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乙方住址变更后两日内未通报甲方或私自将服务员带到外地;
5.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或打骂服务员行为。
注:符合以上任何一条,乙方保证金均作为违约金处理。发生第2条问题并导致服务员染病时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特殊情况,如:被护理的老人或病人去世; 2.服务员发生盗窃行为或有传染病;
3.调换服务员间隔 0个工作日无替换服务员到岗工作;
4.服务员在适应期后(上岗 5天后)仍不能相对独立完成工作,且甲方予以调换3人仍未达相应级别服务员标准;5.服务员刁难、虐待或打骂乙方成员。
注:符合以上任何一条, 乙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若发生第2条问题, 甲方无条件退还问题发生日之当月服务费。
七、服务费每月实行预交方式, 乙方需提前 至 0天预交下月服务费, 乙方若不按时交费 (甲方未上门收费除外), 甲方将调回服务员,合同自行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八、乙方对服务员的安全负责, 不得让服务员违规工作,如: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服务员爬到阳台外擦玻璃,致使服务员发生意外, 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持本合同和保证金收据原件并将服务员送交甲方后, 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但登记费和甲方留档材料不予退还;解除合同时乙方如无法向甲方提交保证金收据原件, 无论何种方式保
证金均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乙方若需继续聘用服务员, 应在合同期满前通知甲方)。
十、本合同并雇主指南均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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