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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自愿租赁协议

2024-04-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出租方:吉林市房屋租借地

  承租方:吉林市幸福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完好。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2年零4个月,出租方从20xx年4月20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xx年8月20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能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

  房屋年租金5000元,每年1月1日——15日期间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2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10000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10000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3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约时间: 20xx年 4月 20日 有效期限 至20xx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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