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拍卖物品及保留价: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汕路北侧燕塘企业总公司大院(新燕大厦,建筑面积约为14202.12㎡)保留价: 。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第二条 拍卖人应采用估低价拍卖方式拍卖。
第三条 拍卖人承诺在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在我中心指定的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如超过时间仍未处理该拍品,我中心有权收回该拍品另行处理,并没收拍卖公司所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双方应对拍卖物保留价进行保密;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并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擅自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第六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月 日止。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该拍品按现状拍卖,过户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委托方承担,准确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如有变动,成交价不作调整。
2.成交后竞买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6000万元标的款(含拍卖保证金1100万元),30天内支付剩余标的款,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垫付,代全部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后由拍卖公司向我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及结算清单(并附相关税费原件),待我中心收到拍卖公司申请核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汇入买受人指定帐户。买受人逾期未按规定时间内付清标的款,委托方将收回该拍品另行处臵,并没收拍卖公司及竞买人所交纳全部款项。
3.买受人交清全部成交款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委托方负责与广州燕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好协调工作,必须协助买受人与广州燕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办理房产证过户及移交拍卖标的的各项手续,保证移交顺利。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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