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广大农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乡统筹改革的具体举措,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开展此项工作,充分体现区委、区政府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全区广大农民群众的关心爱护。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风险保障水平,减轻政府救助压力,与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办法形成补充机制。同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和保障手段。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强化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全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推动和谐新农村向更好更快方向发展。
二、正确理解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严禁搞强迫命令,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二)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区政府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搭建平台,对自愿投保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补助(仅限于投保喜来保产品,下同)。
(三)坚持企业运作原则。由保险分公司负责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保险分公司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广大农村家庭风险抵御能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总体目标,以“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在拓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工作中,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三、认真落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鼓励政策
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农民群体参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缴纳金额及应获得保险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对自愿投保的农民,区财政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助。
(一)补助对象。凡具有本地户籍(不含北部新区,下同),年满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政府补助。
(二)补助标准。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只享受一份保险补贴(即区财政补贴6元)。对区政府补贴的资金,农民在购买保险时直接少交。鉴于全区已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相应补贴(府办发〔〕67号),根据不重复享受补助原则,凡自愿投保的农民若同年度分别参保喜来保保险和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区财政只对当年度最先投保的险种进行补贴(以投保时间为准)。
(三)补助兑现。区财政局对投保花名册和保险单存根审核认定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保险分公司。
四、扎实抓好农村小额保险的重点工作
(一)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及时召开全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安排部署有关工作。保险分公司要制作宣传单,广泛宣传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理赔处理及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并发到农户手中。
(二)组织实施工作。保险分公司要组织各镇街、村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且由市保监局授权镇街保险代办员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要认真审核投保单、投保清单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计算是否正确。对于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应限制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缮制保险单,并按规定编制保险单号码,按户出具保险凭证。
(三)保费收缴工作。各村将所收的保费统一交至各镇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心,再由各镇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心将保费存入保险分公司指定帐户(开户行:工行支行龙湖分理处,户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四)考核验收工作。每年末,各镇街要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情况报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管理中心。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镇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政策落实、参保率等工作进行考核。
(五)总结表彰工作。根据需要,每年对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切实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是一项利民利区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强化服务、扎实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让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实惠,得到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村工作领导与保险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农委、区财政局和保险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金融办)、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区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保险分公司团体业务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管理中心在区农委,由保险分公司和区农委抽调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安排工作人员抓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各村保险代办员负责本村内小额人身保险宣传、发动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二)搞好协调配合。在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区政府办(区金融办)、区农委负责统筹协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指导和督促承办单位、各镇街精心组织实施;保险分公司要依法办理保险业务,广泛深入开展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投保业务办理,及时办结赔案,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法制办要加大对农民群众的维权力度,让应享受保险的农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区广播电视台、今日新闻社等要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宣传;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镇街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切实抓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保险分公司、各镇街、各村保险代办员要深入实际,组织开展人寿保险的相关知识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务操作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让保险知识和参保的意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健全服务网络。各镇街、保险分公司,要根据每个街镇、村的业务工作量,确定保险代办员,及时研究建立镇街保险服务体系,明确保险代办员的责、权、利和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五)优化保险服务。保险分公司要诚信经营,加大保险责任落实力度,做到保险手续完备,让农民知晓保险,信任保险,放心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开展理赔查勘,协助处理善后工作,抚慰出险家属,维护稳定。要引导客户完善理赔手续,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
(六)建立工作机制。一要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纳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逐步健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服务体系。二要整合资源,区财政在公共安全和支农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费用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补助。三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有章可循。四是保险分公司要建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长效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和奖励措施,持续长久地推进此项工作,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利,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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