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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信访工作总结范文

2020-02-23 来源:好走旅游网

  今年以来,我信访办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精神,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1月份至今,我信访办共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件(人)次,其中,接待人访xx人次,接待电访xx人次,处理网上信访案件件,回访案件件,处理国家交办案件件,省交办案件件,结案率均为100%。我局信访案件截止到目前及时受理率、按期答复率、群众满意率均为100%。现就今年以来我局信访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今年以来,我信访办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以排查解决因企业改制、工龄接续、养老保险续交等引发的信访问题。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及时摸排掌握了一些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重点事、重点人和一些苗头性、动态性问题,做到了未访先知、接访有备。

  二、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工作长效运行机制

  一是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

  我局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劳动纠纷、劳动就业等引发的信访案件日趋增多,我局进一步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全局集体观,信访办和相关业务科室联合接访,根据信访案件的具体涉及内容,归口办理,坚持引导群众通过不同法定途径处理信访问题,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化解问题。

  二是完善信访柔性调处机制。

  在日常信访接待中坚持以柔性调处为主的原则,将信访处理关口前移,加强与区信访局、乡镇街道及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干预、合理疏导,建立良好的信访工作机制,确保矛盾快速化解。

  三是做好信访案件回访工作。

  认真做好“回头看”工作,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事项,及时告知办理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把信访群众当家人,把信访群众反映问题当家事,始终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解释到位,以实际行动解民忧、暖民心,这样也提高了信访案件的满意率。

  四是完善主动约访工作制度。

  我局信访办逐步完善主动约访工作制度,化被动为主动,主动约见上访群众,听取诉求和意见建议,从源头上减少重访、越级访的发生。

  三、规范细化信访日常工作

  一是坚持每天登陆省网。

  对于每个分发下来的案子(包括退回或是存件),都打印出来保存归档,并标记联系时间,信访人具体诉求,案件的处理期限、处理流程环节的具体日期及最后处理结果,防止逾期超期现象的发生。

  二是规范信访收文送文工作。

  信访办日常收文需登记收文时间,收文文号,收文内容,来文单位,经局长阅示,按批示处理,并标注需完成的工作及完成情况,确保每一个文件都能落实到位,防止遗漏情况的发生。每一次送文都标注送文时间,送文内容,收文单位,并让实际收文人签字。

  三是完善信访办理制度。

  每个信访案件都严格按照“信访办填写信访事项办理表,上报局长—局长审定分发—根据批示,分管局长二次分发—主办科室包案处理”的流程,层层把关,确保信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

  今后,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创新扎实开展信访工作:

  一、先听后说,“软硬”并重,换位思考

  日常信访接待工作,要先解决情绪,再解决问题,先听群众诉说,再给群众解说,既要“口软”,又要“话硬”。“口软”强调的是工作态度,要对上访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真诚贴切的言辞,拉进距离。“话硬”侧重的是能力操守,要把原则摆出来,涉及原则底线的,必须要亮明态度,摆明观点。真正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始终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政策讲清、道理讲透,既给群众一个明白,又给群众一个满意。

  二、规范信访程序,创新信访法治工作模式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省厅信访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加强初信、初访的办理,及时受理,认真办理,及时结案。受理信访案件后,及时与业务承办科室沟通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处理意见。实行局内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初始,化解在基层,并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法治工作模式。

  三、分类处理信访请求

  一是推行诉讼分离。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向法院等有关机关提出。

  二是清理职责界限。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三是分类处理群众诉求。对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群众诉求,引导群众通过不同法定途径处理。对反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处理;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事项,引导其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引导其通过申诉途径处理;对反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引导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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