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男,汉族,x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xx区xx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x年xx月xx日生,住咸阳市路xx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xx)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陈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搬离申请人张所有的位于区路xx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廊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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