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甲方于 年 月 日委托乙方在富宁县乡镇及广南县(八宝、南屏、曙光)等墙体制作、发布户外墙体广告。
二、项目价格:户外墙体喷绘制作价格: 元/平方米。工程预计 平方米,工程金额预计即人民币 元整,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制作为准。
三、项目要求:
1、甲方需提供墙体的位置。(由甲方提供相应的墙体位置,墙体协商、租金由甲方负责)。
2、乙方须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墙体广告样稿的任何内容、色彩及图案。(样稿见附件)。
四、工程周期:制作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政府干涉等双方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以及中途验工、调整等时间除外,由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五、工程变动:若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政府干涉等双方无法控制特殊情况,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金额。
六、制作安装由甲方安排人员陪同,安装完毕,甲方同时验收,如短期内出现人为拆除,与乙方无关。
七、付款方式: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支付乙方广告款 元,作为预付款;完工验收合格后于 年 月 日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如有逾期,甲方需向乙方按广告费用总价的3%/天支付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代 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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