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采购人:
目 录
一、采购合同书
二、设备安装合同书
三、合同附件
一、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确定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1. 采购内容
1.1 货物名称:
1.2 数量(单位):
1.3 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配置:
1.4 技术参数:
2.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元);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整(¥),税金为(大写)人民币(¥元),税率为%。(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2.2本合同金额在电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并交付使用前无任何费用增加。投标报价为甲方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
(1)货物的价格;
(2)货物的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
(3)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
(4)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费;
(5)包括安装的开工报装和竣工报检手续、验收、井道施工及由配电箱接入点接入电梯控制箱之间的桥架、电缆等相关费用;
(6)质保期内电梯年检费用及每月的检查、保养费用。
(7)与总包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用(具体数额为结算安装费用的5%,结算后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甲方再支付结算余款。)
(8)安装过程中的如下工作及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如产生该费用,则已包含在施工配合费中): 总承包单位与乙方现场配合、交叉施工及配合验收等所增加的管理费用,负责井道、机房杂物和积水清理;提供符合要求的库房和工具室;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费用摊销;施工用水驳接点;工程施工用电驳接点;以及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只含塔吊或施工电梯)及临时设施的使用费等。
2.3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电梯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
3. 交货要求
3.1 交货期: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
3.4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质量标准等向甲方提供全新、完整、未经使用的货物。
4、甲乙方双方代表及工作职责
4.1甲方工地代表: , 联系电话: ;
乙方工地代表: , 联系电话: 。
4.2甲方职责:
(1)协助乙方协调施工过程有关的各项事宜。
(2)向乙方提供办理施工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提供施工用水水源、用电电源,但费用乙方自理。
(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电梯图纸会审。
4.3乙方职责:
(1)合同签定5个工作日内,每台电梯提供捌套详细的施工图给甲方。甲方对电梯施工图盖章或签字确认后返回三份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合格的电梯设备。
(3)严格按确定的设计图纸及《电梯安装施工规范》、《电气设备安装施工规范》施工,图纸不详尽时,按相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按工程需要负责提供夜间和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电梯安装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设备安装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法规,做好现场的防火、防盗和人身安全工作。承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安全等事故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5)负责对已竣工尚未交付甲方之前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当而发生的短缺、毁损,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补损。保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6)乙方报送特种设备验收资料到技术监督局前,须经甲方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初验,对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乙方进行整改,再经验收小组确认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送验收资料。
(7)负责编制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后10天内根据甲方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并负责办理技术监督局验收和注册的相关手续及安全使用许可证。
(8)竣工验收前,负责将保修管理协议书交给甲方。
(9)电梯设备竣工验收合格,将竣工图纸、竣工资料、随机文件、检验证书等各叁套相关资料和办理好技术监督局验收和注册的相关手续及安全使用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甲方,所有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10)负责对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电梯设备使用、维护工作的培训。
(1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保、市政、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对违反政府相关法规被处罚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付。
5.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交纳(大写)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包含安装部分)。
5.2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3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取得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合格后,乙方持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证明到甲方办理退付手续,甲方将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乙方。
6.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 质量保证期 年(自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6.2 质量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质保金为结算款的3%(包含安装部分)。如发生工程追加时,乙方留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货物结算价3%的部分,甲方可从最近应付的一笔合同款中扣出补足;如乙方留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多于货物结算价3%的部分则仍留作质保金。
6.3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取得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合格后,乙方持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证明到甲方办理退付手续,甲方将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乙方。
6.4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现场,按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故障进行及时处理。乙方如未能按时到达现场及修理,每迟延1小时向甲方支付50元的违约金(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派人修理,发生费用无须经乙方同意而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内按实扣除,甲方在扣除质保金后两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有正当理由的书面资料予乙方,因乙方未能按时到达现场及修理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赔偿金可从质保金中扣除,无须经乙方同意,甲方在扣除质保金后两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有正当理由的书面资料予乙方)。
6.5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与该货物相关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合同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6.6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6.7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乙方提供终生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6.8 乙方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乙方应对所供货物的核心部件及易损件具有存货,以便及时修复设备。
6.9 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1)按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及澄清函(商务条款偏离表与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澄清函为准)内容执行。
(2)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本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之约定执行。
7. 合同款支付
7.1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2)在乙方全部产品安装到位、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3)在结算完成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7%;
(4)余下的3%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5)乙方应在甲方每一笔付款前7日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电梯设备款,因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2 支付合同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支付申请、验收证明等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
7.3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数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8. 产权
8.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8.2 乙方保证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2.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9. 技术资料
9.1 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货物的有关技术要求。
9.2 乙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9.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10.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0.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满足短期露天存放的要求。
10.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调试报告、保修单据、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0.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10.4货物在完成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0.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完成安装且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后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11. 调试和验收
11.1乙方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甲方聘请的工程监理、乙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甲方招标文件的要求、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外观、说明书及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及质量符合要求的货物,甲方给予签收;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不予签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更换,乙方不得拒绝和延误,乙方更换的部分如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到达的,乙方应对该更换部分的货物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1.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一式三份),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1.3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在甲方委派施工队伍安装货物时,派相关的技术员及工程师到现场技术指导协调安装队伍的安装工作。在甲方委派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期间,乙方技术员及工程师有义务本着对所提供的设备充分负责的责任心进行现场的技术指导。如发现甲方委派的安装队伍进行安装时发生不符合乙方所提供货物的生产厂家安装要求时应及时制止及通知甲方,由甲方要求安装队伍按规范进行整改。
11.4在甲方完成货物的安装时,乙方在甲方及工程监理的参加下负责免费对货物调试至符合技术要求和能够正常使用的合格状态后由甲方及工程监理对货物进行验收,并由乙方免费对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掌握对货物进行日常使用与操作及排除简单故障的基本要领。乙方完成前述义务后,由甲方及工程监理对货物进行验收,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果的书面报告。
11.5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 违约责任
12.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物部分价款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
12.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货物部分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及电梯款,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2.4 乙方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及电梯款。
12.5如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要求,甲方有权采取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无须经乙方同意并从质保金内扣除,但甲方须在扣除质保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正当理由的书面资料予乙方。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质保金留存余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12.6发票违约责任:如果因为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发包人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甲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5%的赔偿款。
13、另行约定事项
安全责任:乙方在进场前对安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要求甲方整改,在甲方做好相应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乙方方能进场施工。如乙方无书面整改通知进场施工安装,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进场前报施工安装进场人员花名册至甲方备案,甲方做好人员核实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电梯通过验收并移交甲方之日止,乙方对进场人员及其施工、安装设备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如有违反安全施工的,乙方承担违反安全施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14.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4.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4.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5. 争议的解决
15.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16. 合同生效及其它
16.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6.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6.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含澄清和修改的部分);
(4)乙方的投标报价表;
(5)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6)乙方在投标时提供的澄清函;(无)
(7)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无)
(8)乙方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16.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6.5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二、设备安装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的采购结果,乙方具备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相应资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__年第373号令)关于电梯安装、维修应由制造企业进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负责安装位于 的 ,现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安装合同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1. 安装机型明细及安装金额
1.1 电梯名称:
1.2 数量(单位):
1.3 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配置:
1.4 技术参数:
2. 安装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详见合同附件中投标报价表)
2.2本合同金额在电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并交付使用前无任何费用增加。投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
2.2.1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等费用;
2.2.2包括安装的开工报装和竣工报检手续、验收、等相关费用;
2.2.3与总包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用(具体数额为结算安装费用的5%,结算后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甲方再支付结算余款。);
2.2.4安装过程中的如下工作及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如产生该费用,则已包含在施工配合费中): 总承包单位与乙方现场配合、交叉施工及配合验收等所增加的管理费用,负责井道、机房杂物和积水清理;提供符合要求的库房和工具室;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费用摊销;施工用水驳接点;工程施工用电驳接点;以及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只含塔吊或施工电梯)及临时设施的使用费;工程施工期间工人住宿场所等。
2.3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电梯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
3、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2)在乙方全部产品安装到位、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3)在结算完成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7%;
(4)余下的3%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5)乙方应在甲方每一笔付款前7日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笔电梯设备款,因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4. 安装施工期
4.1乙方应根据所供货物的要求:及时派员(项目负责人:张大咏,职务:工程部经理)到现场勘察,并及时与设计部门的各专业进行沟通协调。
4.2甲方认为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派员进行安装前勘查作业,由双方确认安装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并商定计划开工日期,联系工作应在开工前两个月进行,以便乙方制定安装计划。
4.3若因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5.0条款,则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4.4如无特别情况,乙方承诺在甲方满足5.0条款规定的前提下,于正式开工安装后60天内安装完工并达到具备验收条件。甲方接到乙方安装完工的通知后应及时协助乙方向当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办理检验申报手续。
5.安装必备条件
5.1 电梯货抵安装现场 (由乙方完成) 。
5.2 井道、机房土建完工,土建符合双方设计确认的图纸文件要求,若不符合,
甲方应及时整改,整改要求包括:
5.2.1 平面尺寸和垂直度及各预留孔洞、机房吊钩符合甲乙双方确认图所列各项
规定。
5.2.2机房内粉刷完工,模板、钢筋或其它土建施工器具和建筑垃圾清除干净。
底坑无积水或渗漏水。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渗水问题自行处理。
5.2.3 建筑物内永久性楼梯和机房通道施工完成并畅通。
5.2.4各楼层门孔设置已开启临时安全栅栏。
5.3 甲方应确保施工期间的电源供应。
5.3.1甲方应就近提供施工电源的供应点,确保施工期间的电源供应。
5.3.2 甲方应将符合国标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
验收规范》和确认图相关要求的动力电源最迟于电梯整体调试前15天内送至机
房内靠近门口(或双方协商指定)处,并设置动力配电(板)柜。
5.4 甲方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在三楼以下的井道附近提供电梯部件存储间和工具
室,具体面积视安装台数和楼层高度等因素在开工前双方商定。防盗与保管由乙
方负责 。
5.6 在正式验收时由甲方根据消防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6、甲乙方双方代表及工作职责
6.1甲方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
乙方工地代表: ,联系电话: 。
6.2甲方职责:
(1)在安装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配合工地及施工方,与工程有关工作。
(2)向乙方提供办理施工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3)提供施工用水水源、用电电源,但费用乙方自理。
(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电梯图纸会审。
6.3乙方职责:
(1) 安装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勘查,确认开工条件和提供咨询服务。
(2) 按照国标和乙方产品技术标准以及双方确定的工期完成安装、调试工程。
(3)乙方提供脚手架的材料,自行搭建和拆卸;提供电梯安装用木制架及安装所需辅助材料设备等。
(4)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5)遵守甲方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6)安装期间出席甲方、监理主持的现场施工协调会,配合落实会议工作要求。
(7)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对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8)承担当地政府部门对电梯安装工程所征收的各类费用。
(9)安装现场根据甲方的需要培训电梯操作人员培训甲方设备管理人员人员不少于 名。以便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10)在电梯井道土建施工期间派出专业工程师到施工现场监督电梯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及施工。
(11)因电梯本身质量原因产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有责任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配合现场的安全检查及宣传。
7.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7.1 质量保证期 :
质量保证期 年(自项目取得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7.2质保期免费提供维护保养 个月,免费保养期间,乙方按正常保养作业程序对甲方电梯进行免费保养。在电梯运行期间每月例行2次维护保养工作。
7.3保质期内电梯零部件因设备及安装原因而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7.4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本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之约定执行。
8.0 安装工程验收
8.1 安装质量合格定义:
8.1.1 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8.1.1.1 GB1OO60-93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8.1.1.2 GB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8.1.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的检验合格报告。
8.2 乙方在安装完工后进行检验,合格后通知甲方。
8.3 甲方接到乙方安装完毕的通知后三天内协助乙方向当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院办妥检验申报手续,凡验收中存在的不合格项目,甲乙双方根据职责自行整
改至合格。
8.4 甲方若聘请非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检验,其结论仅供双方参考,不得作为甲
方拒绝乙方竣工移交的理由。
9.0 竣工移交
9.1 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双方在竣工移交证明书上签章。
9.1.1 双方已结清就本合同项下之电梯所签署的《电梯设备合同》所约定的款项。
9.1.2 乙方已收到甲方于本合同中所约定支付的款项。
9.1.3 电梯安装工程经当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验合格。
10.0 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工程出现安全、防火、质量事故、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以上,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10.2发票违约责任:如果因为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发包人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甲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5%的赔偿款。
11、另行约定事项
安全责任:乙方在进场前对安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要求甲方整改,在甲方做好相应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乙方方能进场施工。如乙方无书面整改通知进场施工安装,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进场前报施工安装进场人员花名册至甲方备案,甲方做好人员核实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电梯通过验收并移交甲方之日止,乙方对进场人员及其施工、安装设备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如有违反安全施工的,乙方承担违反安全施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3.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3.争议的解决
14.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含澄清和修改的部分);
(4)乙方的投标报价表;
(5)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6)乙方在投标时提供的澄清函;(无)
(7)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无)
(8)乙方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5.5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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