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 20xx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136。
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
合作社联系电话:6,具体负责人电话:130。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28号,在大兴区团河农场首座御园仍有办公室。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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