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堂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guǎn lǐ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学生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校与学生食堂签订以下安全责任。
一、食堂职责
1、严把食品采购关。学校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应有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
2、严把食品贮存销售关。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用于保存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应分框存入。
(2)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
(3)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4)每餐样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3、严把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关。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
(2)食堂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操作规范。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二、学校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加强师生用餐安全教育,帮助学校食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防范工作。
2、加强投入必要经费,提高学校食堂加工、用餐设施,配备必要冷藏、消毒等设备。
3、建立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校长负责制,健全食堂膳食guǎn lǐ组织。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学校应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广播、宣传橱窗等宣传工具,尽可能使每个师生受到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食物中毒等安全意识和能力。
泸水县民族中学(法定代理人签字):
食堂(主要负责人签字):
201X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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