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条列》,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制度所称学校卫生,是指学校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环保卫生、用水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保健等卫生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
第三条 (主要任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2.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
3.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 (领导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接受市、区教育部门行政领导,接受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方针原则)
学校卫生工作贯彻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师生员工及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项工作分别纳入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或岗位职责,实行行政管理组织体制。
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有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的责任。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管理范围。
学校建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健全工作网络,学校与年级及工会签定健康教育工作责任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部门职责)
1.校长室:负责将学校卫生设施纳入基建和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建设。
2.德育科:负责健康教育宣传、日常卫生保健、流行病、传染病预防、晨检工作管理、督查校园卫生等卫生管理工作等。
3.教务科:合理安排学生学习时间、健康教育列入教学大纲等,负责学生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4.卫生室:组织落实各项学校卫生的监测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师生保健和各项防治工作。
5.卫生办公室:统筹协调、督查落实。
6.总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卫生设施配置、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学校卫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校部确定的卫生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基本队伍)
学校卫生除按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外,学校成立生活服务监督员队伍,以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信息反馈、沟通联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教学卫生要求)
1.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10小时。
2、健康教育使用国家《健康教育》课本,完成课程计划,每周 0.5 节,开足上好,课表上要反映开课率达 100%
3、提高健康教育的质量,学年初订好计划,平时做好课时、课本、教师、教案、考查“五落实”工作,学年对教师培训不少于 120小时,学年末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籍簿,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4、学校教学建筑、环境早噪声、采光、照明、室内微小气候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详见附录,《学校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5、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健康教育应列为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
第十条 (体育卫生与安全要求)
1.学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2.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3.体育教学和活动的安排,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一条 (劳动卫生要求)
1.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或生产实训时,应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2.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训或者生产劳动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并按规定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3.安排劳动或者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二条 (饮食卫生要求)
1.食堂建筑和设施,以及设备配置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2.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要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生活卫生要求)
1.卫生基础设施(卫生间、垃圾箱房)符合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符合国家标准。
3.供水设备、管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4.学生宿舍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达到市教委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要求)
1.校园环境保持整洁。
2.禁止在校园内栽种有害有毒植物。
3.加强除害工作,蚊、蝇、鼠、蟑螂密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禁止在校园内吸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五条 (师生保健工作要求)
1.加强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2.学校开展心理咨询和健康咨询工作。对残疾和体弱学生,加强医学和心理咨询工作。
3.学校对教职员工每年安排一次体格检查。
4.学生入学,或毕业应进行体格检查。
5、努力提高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 96% )和卫生习惯形成率(达 90% 以上)。
6、利用黑板报、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宣传健康、卫生知识,发动组织学生出好健康小报。
第十六条 (疾病防治要求)
1.学校配备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救护用品,并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和一般技术的培训工作。
2.积极开展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
3.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4.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
5、做好健康教育资料积累和整理工作,配合创建卫生合格学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卫生保健机构设置)
学校按《学校卫生条例》规定要求设置卫生所。
第十八条 (完善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常效管理机制。
2、卫生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建立教职员工健康档案。建立健全体格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3、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卫生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九条 (规划与设计)
1、学校卫生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校区建设整体规划,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落实。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编制年度计划。
3、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行政专项经费预算范围。
第二十条 (考核管理)
1、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范围。按学校部门和个人考核规定,进行年终考评工作。
2、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评优方案,进行表彰和奖励。
3.违规部门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根据财产物资、后勤服务质量、爱国卫生、绿化管理等差错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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