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县窑沟乡马路塔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___于20__年5月2日与20__年元月4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内容与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第二、该借书些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三、借条书写内容与担保人“___”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___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__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应该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___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___县人民法院(20__)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___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20__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敬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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